19日,记者获悉,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于今年11月10日上午9时召开价格听证会,对海口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进行公开听证,而对于此次拟召开的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会,将在海口市现执行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上有一定的上调。
据了解,此次听证会是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,落实国务院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》等规定,根据海南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、省水务厅联合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《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和精神召开的,目的是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。
据悉,目前拟定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有两种,方案一:将现行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.80元调整到0.95元,每立方米提高0.15元,调整幅度为18.75%。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1.10元调整到1.40元,每立方米提高0.30元,调整幅度为27.27%。
方案二:将现行的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.80元调整到1.00元,每立方米提高0.20元,调整幅度为25.00%。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1.10元调整到1.45元,每立方米提高0.35元,调整幅度为31.82%。
据悉,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,即城市低保户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做调整,仍按0.60元/立方米标准执行。
据介绍,海口市现执行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为:海口市城区和经济开发区各类用水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,其中:居民生活用水类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.80元/吨;其他用水类污水处理费标准为1.10元/吨。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的,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。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,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。
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,已安装水表的,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;未安装水表的,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。对经市民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低保户,市政府给予0.20元/吨的补贴。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,达到国家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规定的一、二级标准的,按照收费标准的50%计收污水处理费;达不到一、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。
市民可通过以下多种方式对方案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,咨询电话:68723523
电子传真电话:68723530
邮寄地址:海口市长滨路第二办公区17幢南楼3055室邮编:5703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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